【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10-26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10-28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21〕55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资金分配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近年来,审计检查发现,个别区县(自治县)存在将公办学校收取的教育收费、公立医院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缴入国库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核算,虚增财政收入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16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秩序的通知》(财预〔2018〕31号)要求,不得将学校学生收费、医院医疗服务收入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缴入国库作为政府预算核算。
请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财政收入。对将不属于政府预算收入的资金列入政府预算核算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作为虚增财政收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责。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