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1-10-21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21-10-25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教〔2021〕128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其他公文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试点区县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巩固营养改善计划成果,持续改善重点地区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增强学生体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对象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落实国家试点、地方试点范围和对象相关要求,在现有试点范围内组织实施,不再扩大试点范围。现有国家试点为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12个区县;地方试点为万州区、开州区、忠县、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6个区县。实施对象为以上18个区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二、提高营养膳食补助标准

在保持学生家庭现有承担基本生活费用不减少的基础上,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试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全年按200天计,下同),国家试点区县膳食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区县资金由中央财政奖补每人每天4元、区县财政承担1元。市级财政对国家试点、地方试点区县仍按每生每天0.6元标准补助食堂运行费。

三、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6个地方试点区县要按国家基础标准足额承担每人每天1元膳食补助资金。各试点区县要严格落实全国学生营养办“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00:1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社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将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新增的食品配送等经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的工作要求,统筹市级运行经费补助,将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及社保等人员费用足额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及社保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坚决扭转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及社保挤占学生伙食费和学校公用经费现象。

四、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强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学校要健全完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建立专门台账进行管理。落实食堂财务公开,及时公布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将“膳食补助+学生自主缴纳”的膳食经费全额用于为学生供应完整午餐、提供优质食品,坚决杜绝用膳食补助资金包餐,坚决杜绝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家长或学生,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市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学校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

五、确保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严格落实学校食堂经营“四自主”要求,即学校自主拥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财务由学校自主核算,食材及相关物资由学校自主采购,从业人员由学校自主管理。学校食堂严禁承包、托管或变相承包经营。严格落实学校食堂供应完整午餐的实施方式。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加强人员健康、严格规范原料采购、进货验收、保管贮存、加工制作、分餐售卖、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等全过程管理。加快推进“重庆阳光餐饮”实时监控、AI智能识别,借助信息化平台,切实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实施学校要用好增加的1元膳食经费,防止“挤出效应”,确保“5+X”膳食经费用于购买优质食材,丰富食材种类,全部“吃”进学生嘴里。要加强食堂相关人员营养知识培训,根据学生营养需求,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指南和标准,科学营养配餐,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营养均衡的膳食。利用学校健康教育课堂、“中国学生营养日”等载体开展丰富多样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为学生传递科学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均衡膳食理念和健康饮食习惯,遏制餐饮浪费。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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