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0-01-06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08-20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20〕10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有效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我市有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推进实际,现将财政部、住建部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请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和项目绩效管控,切实发挥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并借助财政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