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0-01-21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08-20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20〕4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市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绩效实现情况,科学指导2020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工作,促进资金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2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报送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2019年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2);
3.2019年相关指标说明材料(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上述自评报告及附表均需要加盖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
二、报送要求
(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必于2020年2月24日前,将本区县2019年绩效自评报告、附件1、2,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委。对于超过报送时间5个工作日未报送的,该区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计算。
(二)落实绩效评价责任。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时完成工作,并及时报送材料。
联系人:市财政局 贺 欢 67575451
李 杰 67575333
市住建委 袁建波 15808084949
李忠俊 15223336816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2.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