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票据核销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1-07-06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21-07-06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非税〔2021〕5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其他公文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有关要求,现将居民缴纳部分使用财政票据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定额财政票据用于居民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是临时性过渡性措施,在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之前使用。

二、城市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审核委托代征单位报送的定额财政票据存根、《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票据使用登记表》(含电子文档)及其在电子税务局上打印的缴款凭证,通过批量导入登记表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文件予以确认用于核销。

三、《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票据使用登记表》原则上由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统计汇总生成,确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手工统计汇总,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附件:1.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票据使用登记表(非税2021 5附.xlsx)

2.定额财政票据编码一览表(非税2021 5附.xlsx)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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