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06-02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06-10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建〔2021〕100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按照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9号),现将《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等工作,促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其中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类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专项资金要立足全市,支持跨区县或影响力较大的,项目成熟度高、预期成效显著的保护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市级层面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严重、生态修复迫切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实行补助;区县层面要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统筹,发挥资金综合效益,但应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市级资金补助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配合制定政策目标、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负责配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资金;负责做好年度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指导区县做好生态修复项目经费概(预)算审核及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负责补助资金信息公开事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筛选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负责编制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选取生态修复项目,制定生态修复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并向国家及市财政申报补助资金,制定政策目标、年度绩效目标;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基础服务类项目论证、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央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并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项目申报要求向国家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接到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市级责任部门。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后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市级责任部门。
按照项目法下达的矿山生态修复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因素法下达的矿山生态修复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区县任务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市级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七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等部门按照《重庆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本辖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纳入重庆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从项目储备库中公开择优选择市级资金补助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评审要求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投资预算及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项目工程投资额、项目成熟度、工程效益等安排市级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的实施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禁止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会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相关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审计确定”原则,结合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并负责对所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验收,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进度等。
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开展的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工程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范围变化的方案调整,应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的方案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统一修改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
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开展的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工程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审批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招标。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后,区县财政部门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算审计,资金有结余的,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完善生态修复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可追溯、可检查。基础服务类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收集归档。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区县、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有关区县、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并向相关区县、部门(单位)分解下达。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围绕改善生态环境情况、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情况、预计任务完成情况、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制定。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年度执行完毕及执行期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补助资金执行完毕及执行期满后,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支持,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取消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相关部门建立全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质量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同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审计单位等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2年,期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及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