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05-18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05-21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采购〔2021〕4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财政部决定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现将《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转发你局,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工作,遵守纪律,严格履行程序,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二、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2020年有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区县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数量的确定原则是:代理机构5家(含5家)的全部纳入;5家以上10家(含10家)以下的按不低于50%确定;10家以上的按不低于30%确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时间进行,各区县财政局要制定落实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在10月8日前将监督评价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报告电子版本通过内网邮箱报送。
联系人:秦怡 联系电话:(023)67575329
附件:
1、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统计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