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04-26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05-19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预〔2021〕15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按照财综〔2009〕90号和财综〔2011〕115号文件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项基金,由有关部门直接向电网企业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两项基金计入电价增值税计税基础,缴纳的增值税按现行收入体制缴入各级金库,该部分增值税由中央通过调库全额计入基金收入并对应安排相关支出。现按照财政部要求,征收两项基金相应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上解中央。
根据中央核定的地方扣款金额和区县上解比例,经测算,你区(县)2020年应承担的两项基金增值税金额详见附件,请你区(县)在2021年年终结算时上解市财政。
附件: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上解明细表(分发区县)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