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