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01-07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01-11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债〔2021〕4号 |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21-2023年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与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与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授权重庆市财政局在中国境内公开招标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的重庆市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10年期以下(不包含10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包含10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
第四条 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品种、期限,以及发行数额、时间等,由重庆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 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六条 重庆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重庆市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承销工作。承销团成员应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和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重庆市财政局与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重庆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重庆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重庆市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开展年度跟踪评级。
第八条 重庆市财政局不迟于每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重庆市财政局门户网(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需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等信息。重庆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重庆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持续披露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专项债券还需披露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
第九条 重庆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重庆市财政局于招标日组织承销团成员进行投标,并按规定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重庆市财政局于招标当日内,及时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中标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重庆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重庆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重庆市财政局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时,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重庆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重庆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3年期及以下政府债券为发行面值的0.05%,5年期及以上政府债券为发行面值的0.1%。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重庆市财政局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如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重庆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重庆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重庆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重庆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八条 重庆市财政局按规定向国债登记公司支付债券登记、付息、兑付等服务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重庆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重庆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重庆市财政局组织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重庆市政府债券的资金缴入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重庆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