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公办本科高校财政财务管理绩效拨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0-09-25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20-10-08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教〔2020〕153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其他公文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属各公办本科高校:

现将《重庆市市属公办本科高校财政财务管理绩效拨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市属公办本科高校财政财务管理绩效拨款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深化财政财务管理改革,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77号)、《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渝府办发〔2019〕3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渝财教〔2019〕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属公办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按照高校现行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重庆警察学院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  高校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绩效拨款资金(以下简称“绩效拨款”)是根据高校财政财务管理绩效相关情况安排的综合性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高校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绩效拨款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强化绩效。引导高校重点围绕“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财政财务水平,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强化绩效导向,体现综合激励,对按本办法综合评价排名前50%的高校,分档安排绩效拨款。

(二)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统一的评价方案、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评估评价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结果等,对高校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绩效拨款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并向高校公开。

(三)统筹使用,放管结合。绩效拨款由高校按照规定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不要求与本办法对应评价因素直接挂钩,具体支出方向应紧密围绕推进深化财政财务管理改革事项、特别是“放管服”后高校承接事项。

第五条  绩效拨款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含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务基础工作、资产管理、校办企业改革及管理、政府采购、银行账户管理、重大财政政策落实、生均经费支出及增长情况、R&D经费要求落实、学生资助资金安排和使用、重大专项经费使用、政府专项债推进等),财政财务管理改革创新情况,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年度工作重点、高校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等具体实际,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六条  基础因素主要评价高校教育经费支出、财政财务管理基本情况和水平,根据预决算报告、相关统计报表、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日常管理等情况获取。

第七条  财政财务管理改革创新情况主要评价高校落实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主体责任,统筹财务、资产、采购、审计、监管、信息化等资源,主动适应财政和财务管理改革要求,提升理财水平和财务管理、治理能力情况。由各高校进行申报,采取“一事一议”和加分制方式评价。同一加分事项年度间不重复加分。

财政财务管理改革创新情况现阶段主要包括在财务管理信息化、绩效评价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资产采购管理、财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市财政局、市教委将高校申报、符合条件的财政财务管理改革创新经验做法分为A、B、C、D四类,对应加分分值分别为基础分的的4倍、3倍、2倍、1倍。其中:

--A类主要为突破性、可推广性、可复制性强,高校已形成制度,实行成效明显,能够给面上制定制度提供经验借鉴的做法。

--B类主要为突破性、可推广性、可复制性较强,高校已形成制度,实行效果明显的做法。

--C类主要为在高校财政财务管理改革中有突破性、符合改革要求、实行效果明显的做法。

--D类主要为在高校财政财务管理改革中有突破性、实行效果明显的做法。

第八条  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主要反映高校接受各类巡视、审计、绩效评价、财政财务监督检查考核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根据各高校接受市级及以上巡视、审计、评价评估、监督检查等出具的正式报告、情况通报为准,采取扣分制方式进行评价。同一问题在同一报告(通报)中不重复计分,屡查屡犯、屡审屡犯、性质严重的问题加计50%分值。

市财政局、市教委将高校涉及的有关问题分为A、B、C、D四类,每类问题扣分分别为对应基础分的4倍、3倍、2倍、1倍。其中:

--A类指严重违反预算法、财经法规等相关规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虚增或少计收入、虚列或少计支出、违规举借债务、违规出租出借资产资金,挤占挪用学生资助、扶贫、社保等民生专项资金等。凡涉及虚列项目套取财政资金且其资金用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一律按A类进行扣分。

--B类指管理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设立不规范、收入延迟上缴、预算编制不完整、未统筹结转结余资金、发现问题整改率不高、财务管理要求落实不及时和不到位等。

--C类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提升管理逐步改进的问题,主要包括:预决算编报不规范、专项资金细化不及时、资金使用绩效不高、信息化系统不贯通等。

--D类指除上述三类问题以外,其他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问题。

第九条  绩效拨款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由高校按照国家、我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精神,结合本校具体实际确定。

绩效拨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付罚款、接待、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如果用于相关人员奖励的,按照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每年组织开展对高校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绩效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综合评价排名前50%的高校,分档安排绩效拨款,并纳入高校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高校是绩效拨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评价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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