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0-09-04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0-09-04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社〔2020〕113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核销办法(试行)》(渝卫发﹝2018﹞2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核销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核销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用血者身份证所在地财政承担。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非重庆市辖区户籍人口的,核销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用血地财政承担。市内跨区县用血的,年终纳入财政结算办理。”“各采供血机构按月将医疗机构清算资料与异地就医人员核销材料报送市血液中心,由市血液中心汇总形成全年各区县用血成本费用结算资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办理结算。”
根据上述规定,市血液中心清算并报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因符合采供血成本核销条件的用血者户籍所在地与用血地不一致, 2018-2019年,重庆市血液中心、涪陵区、万州区为渝中区等38个区县垫支了采供血成本核销费用,本次应结算补助资金324.5万元,38个区县应相应结算上解324.5万元(详见附表),请纳入2020年财政年度结算办理。
附件:2018-2019年重庆市跨区县用血采供血成本费用结算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