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9-08-01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9-09-24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社〔2019〕74号 |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
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厘清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到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领域的权责更加清晰、运转更加高效、保障更加有力,加快建立更加成熟稳定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基本思路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坚持中央决策部署、地方执行的体制机制,坚持中央在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深刻认识中央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的政策路径和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确保市以下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完成。
2.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区县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3.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对标对表中央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全国性、全市性或跨区域、跨区县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强化中央和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4.以问题为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区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18〕67号文件精神,结合《“健康重庆2030”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和区县财政事权四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市与区县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原则是: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由市与区县承担的20%部分,市级补助基数5年一核定,提标增支部分由市与渝东北地区(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州、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11个区县,下同)、渝东南地区(黔江、武隆、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等6个区县,下同)按8:2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万盛等13个区县,下同)按5:5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两江新区等10个区县,下同)按2:8比例分担。市级严格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区县自行提标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针对中央事权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级出台的补充提标政策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出台的补充提标政策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以外,其余涉及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内容,如突发应急疫情救治等,统一作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其中:由市级统一实施并具有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补助事项,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和区县财政事权三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主要是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原则是: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由市与区县承担的20%部分,市级补助基数5年一核定,提标增支部分由市与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比例分担;对大学生参保补助部分,部属高校生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市属高校生由中央与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城乡医疗救助。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及其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财力状况、资金绩效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救助资金支出、救助资金结余、医疗救助人次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因素和一定的系数权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区县财政据实兜底安排补助资金。
3.疾病应急救助。主要是对我市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者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在市内医疗机构救治并由医疗机构垫付相应费用的给予应急救助,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并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无法查明身份和非重庆户籍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县具有本辖区户籍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由市与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比例分担。区县财政按规定筹集资金,并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据实保障支付。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事项,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除上述2个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具体分担原则: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由市与区县承担的20%部分,市级补助基数 5年一核定,提标增支部分由市与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比例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市与区县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或区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级或区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或区县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或区县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区县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同时,积极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实市与区县政府办医责任,制定完善公立医院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市与区县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含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划分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县自行安排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明确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财力状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上述事项中,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4项,按照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的要求,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3个区退出贫困区县后,比照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分担比例执行保持3年不变。
(五)其他方面事项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我市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区县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和区县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我市据此自主制定本地标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区县政府制定出台地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县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区县标准高于市级或中央制定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其中: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此外,区县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转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到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硬化责任,确保落地。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系统联动性工程,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紧密集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调共进、协力发展的良性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
市与区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对区县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市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弥补。市级财政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规定时,应充分体现医疗卫生领域权责划分改革精神。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建章立制对医疗卫生领域权责划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加强宣传舆论保障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政策性和操作性强,改革关联度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有效渠道,充分运用现代舆论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解读改革内容和操作规程,合理引导舆论焦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