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01-23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5-01-23
【法规层次】 【文  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其他公文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现将《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4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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