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1-08-22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1-08-22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工作动态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完结本单位《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的清理核销工作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