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7-08-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8-3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财税〔2007〕1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316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1月1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3月16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17200712月31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12月31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1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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