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6-28
【颁布单位】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9-12-20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96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199912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移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澳门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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