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3-12-08
【颁布单位】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84-01-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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