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79-07-01
【颁布单位】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1980-01-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无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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