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12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文  号】 国办发〔1988〕50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不顾国务院三令五申,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致使统一着装之风在全国再次蔓延,财政开支越来越大。据反映,不少地方的物价、司法、城建、国土、环保、交通、电力、安全、生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擅自统一着装,有的制装标准高达一千多元。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国务院规定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否则,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着装的单位,应采取扣减预算、压缩开支等办法予以制裁。着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并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要责成审计、监察、财政部门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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