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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国税函[2003]2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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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申请核准黑龙江省邮政局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函》(财预字[1998]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2003年度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不超过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标准执行。执行单位如下:

    黑龙江省邮政运输局、省邮政储汇局、省报刊发行局、省邮资票品局、省邮政信息技术局、省邮政局计财处、省邮政局机关、省邮政培训中心、省邮政局电信业务局、省邮政局工程处、省邮政局物资供应处、哈尔滨邮区中心局、牡丹江邮政资产管理中心、185客户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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