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发〔2004〕2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闽政文[2004]29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政府发放的体育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励(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