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国税函[2003]1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