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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3]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方教育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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