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1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向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82号,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