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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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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向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82号,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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