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2005]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地税局、市交委:
你们《关于调增主城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5]59号)收悉。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5年4月1日起,将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调增至9000元。
二、现行出租汽车营业税征缴办法维持不变,仍由市地税局委托市交委运管局代征。
三、除主城九区以处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是否参照调整,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市地税局、市交委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调整工作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