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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增主城九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府[2005]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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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地税局、市交委:

    你们《关于调增主城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5]59号)收悉。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5年4月1日起,将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调增至9000元。

    二、现行出租汽车营业税征缴办法维持不变,仍由市地税局委托市交委运管局代征。

    三、除主城九区以处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是否参照调整,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市地税局、市交委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调整工作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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