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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维简费和新井建设基金税前扣除的函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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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维简费用和新井建设基金予以税前扣除的报告》(国投新集[2002]6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包括井巷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塌陷补偿费应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年发生的塌陷补偿费实际支出数应予税前扣除;但提取的新井建设基金,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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