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3]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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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维简费用和新井建设基金予以税前扣除的报告》(国投新集[2002]6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包括井巷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塌陷补偿费应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年发生的塌陷补偿费实际支出数应予税前扣除;但提取的新井建设基金,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