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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函[200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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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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