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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复部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二[2000]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直属1-5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2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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