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2004]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 注
HFJ6370F 2002.9.9--2003.12.3l
HFJ6370G
HFJ6 370H
HFJ7110 2003.1.8--2003.1 2.3l
HFJ5016XJB 2003.10.10-2003.12.31
HFJ71 30 2002.10.18--2 003.12.31
HFJ7l 60BE28M 2003.1.22-2003.12.3l
HFJ7160BE2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