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