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2004]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按照总局要求开展的对近两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情况,请一并进行汇总整理后于2004年12月27日以前分别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信息中心。
附:《近两年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