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4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通知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合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合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