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4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是我国居民(国民)解决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税务问题的途径之一,受理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是国家税务机关维护我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的职责。各单位不仅要积极组织相关税务人员学习,还要通过张贴栏、滚动电子屏提醒等多种方式向辖区企业或个人宣传。
二、积极受理,认真审核。各单位要积极受理辖区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的内容、时效和相关支持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