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函[2005]1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管理,对原来未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从次年1月1日起由期货经纪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28日
转 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