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