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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

【时 效 性】 新财法税[200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0月8日财税〔2001〕163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10月31日新财法税〔2001〕41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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