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1]4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精神,现就海南省银行企业冲减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银行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其总行或总机构下发的2001年具体冲减指标,凡低于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帐面余额20%的,由纳税人自行在本年度应税营业额中冲减;凡超过2000年度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帐面余额20%的,各分行或分支机构按其2000年度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的20%先冲减,超过20%的部分,统一由省分行或省级分支机构向省国税局申请审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