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并地税规发[200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统一、严肃,现将有关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标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直各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已在市残联年审过的按年审表中计算的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论安置残疾人与否都按: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9601元(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太原市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各县(市)、区以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本企业已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2001年度年人均工资。
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