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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2]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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