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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0]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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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88〕财农字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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