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2]2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函》(川农银函[2002]3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按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比例的0.2‰和0.5‰集中统一调剂使用。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