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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5]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国税局门临开票的流动业户,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可根据各地情况由国税局代征或自行征收。

    二、各地应积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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