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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4]2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统一我省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跨地区(潜江市区域以外)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第九条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跨县(市)的油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潜江市国税局应当按月将有关资料向各油气田(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递。现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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