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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外〔201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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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台资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促进台资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223)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对促进台资发展和闽台经贸交流合作平台的支持,根据其带动成效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可根据重点平台建设情况提出申请。

二、对各地台资企业中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较好、发展较快、上年度对地方财税贡献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对上年度纳税增幅20%以上的台资企业,其上年度缴纳税收沿海地市应不低于800万元、山区地市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请各地根据《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附件:2014年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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