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外〔2014〕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台资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2〕23号)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对促进台资发展和闽台经贸交流合作平台的支持,根据其带动成效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可根据重点平台建设情况提出申请。
二、对各地台资企业中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较好、发展较快、上年度对地方财税贡献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对上年度纳税增幅20%以上的台资企业,其上年度缴纳税收沿海地市应不低于800万元、山区地市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请各地根据《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指南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