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民政部关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时 效 性】 〔2009〕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