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1]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国税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非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和2000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协定应自2001年1月7日起生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2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