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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税[200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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