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函[2006]2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减免税申请时间为便于管理,纳税人应于当年7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半年的减免税手续,次年1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减免税手续。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