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1998]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及其它管理事宜可比照“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资源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问题,可按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